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329号文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已满三年,发起份额持有期限已满三年,
发起份额持有人已全部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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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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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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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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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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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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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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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景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武文俊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现任上海景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倬迈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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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霄琴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北京明桦长
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先和润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闫晓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南方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有赞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总裁,ISP GLOBAL LTD.独立非执行董事,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科资
本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德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海洋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开行总行国际金融局政策协调处科长,巴
克莱银行投行部(伦敦)职员(学习交流),国开行香港分行公司业务处/资金处副处长,国
开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投委会委员,芯鑫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新
凤祥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担任首席投资官。
姚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副主任,现任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松树铭志(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图鸿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管理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成善栋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信
息部总经理、副行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史雯女士,监事,文学学士。历任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办助理,五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南京五星桃花源生态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启橙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张剑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通分所审计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总监助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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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民商法学硕士。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基金经理。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学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
王娟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总监、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周密先生,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学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区负责人、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总经理助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副总
监、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部门负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监,渠道销售部总监。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刘巧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秘书、研究员、研究部总监
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肖洁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德摩资本有限公司交易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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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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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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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
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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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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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
(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217 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51 万亿元、总负债 3.23 万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 696.78 亿元,净利润 160.19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
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 年 4 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
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 年 7 月,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
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
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7,887.87 亿元,其中托管 69 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 4,322.48 亿元。广发银
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
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
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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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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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陈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afund.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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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xinlande.com.cn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9)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10)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3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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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 - 168 - 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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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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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3-0358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2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2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2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2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1)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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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3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3)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热线:010-59422766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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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9)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4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1)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法定代表人:姚晓枫
客服电话:021-52265861
公司网址:www.jp-fund.com
(4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4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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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4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fujifund.cn
(5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5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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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5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7)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5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5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021-20538888
公司网址: 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6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6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6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67)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6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95536.com.cn
(7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7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7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8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8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8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9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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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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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9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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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9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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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9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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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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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0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10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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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10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08)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10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1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11)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400-1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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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1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11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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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国海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联系人:李幸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智春、李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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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3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9 号文件核准
募集。募集期从 2014 年 4 月 1 日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共募集了 341,643,228.06 份,有
效认购户数为 1,538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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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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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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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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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
回。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金额递减,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投资者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少于 90 日(不含 9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 日(不含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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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Y≥730 天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30 天 0.0%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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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85=46,538.58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
则可得到 46,538.58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85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85=47,236.6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可得到 47,236.66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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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用=13,567.00×0.50%=67.84 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67.84=13,499.16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499.16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80 日后(已超过 180 日)决定全
部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用=13,567.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80 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67.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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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所设定的上限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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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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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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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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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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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在严格控
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取向、资本市场资金状况和市场情绪
等因素,评估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
有机结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不同类别资产中长期风险收益水平
的基本面驱动因素和流动性驱动因素,其中基本面因素重点将关注企业盈利变化、通货膨胀
预期和资产风险预期,流动性驱动因素将重点关注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判断相关驱动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评估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相关数量分析模型,确定基金
资产在不同类别资产中的基本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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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方面,在维持通过战略性资产长期均衡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实
时研究投资者结构变化和资产结构变化等影响供求结构的驱动因素,同时关注影响资产的绝
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相关要素,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
在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产
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然后在产业精选的基础上进行行
业分析和配置;最后,在细分行业内选择兼具估值和成长优势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产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产业周期等方面出发,分析产业升级
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以分享产业的成长收益。具体的产业精
选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分析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在社会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动经
济增长的动力机制的变化将导致产业变迁,从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前景。其中,契合社会经济
发展的产业将获得较大发展,例如,城镇化、消费升级、城市化等将导致产业结构升级或出
现新兴产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发掘产业
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
其次,产业政策、技术支持政策和贸易战略等政策导向是推动产业结构改善的重要力量,
将影响产业的发展路径。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预
测和评估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过程中可能出台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另外,国家对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技术支持政策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
转化,从而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利润。基金管理人将从技术应用前景出发,研究
技术支持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最后,国家贸易战略将影响产品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相
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家贸易战略的变化,发掘符合国家贸易战略的
相关产业进行重点研究。
最后,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将影响产业发展前景。世界经济大周期是世界经济产业结构
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平稳发展阶段与转换阶段交互更替形成的。同时,在这些经济周期的
形成过程中,产业结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按自己的规律进行主导产业群的转换,每一个产业
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即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按照该产业在全部产业中所占
比重的大小及其增长速度的变化,可以将一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也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形成期、
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基金管理人将从市场增长率、市场份额、用户购买行为等方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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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判断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进行投资。
(2)行业配置策略
在产业分析的框架之下,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业生命周期、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等方面进一步分析细分行业的投资机会。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方面: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
衰退期。其中,成长期行业的利润增长率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该阶段行业获得超额
收益的可能性将有较大提高。对于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复苏、产业创新或技术突
破,将产生新的市场需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行业将阶段性的繁荣或者重
新获得长期成长。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指数变化、行业整体增长率、销售额、利润率、竞争状
况、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确定行业中长期
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把握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方面:产业政策导致产业结构出现调整,导致其细分行业的
发展出现显著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从产业政策出台背景、时机和政策取向出发,评估产业政
策对行业的影响程度,发掘受产业政策鼓励及受益于产业结构升级的细分行业。
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方面:本基金将从产业集中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核心技术发展
状况、竞争状况、产品替代能力、议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细分行业的结
构和演变趋势,重点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细分行业。
最后,除上述三种中长期行业选择策略外,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主题分析、预期趋势判断、
投资目标选择以及退出时点把握等流程设计,把握确定性事件提升相关企业的资产价值或盈
利水平所衍生的投资机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势,通过定性与定性
分析的有机结合,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I)定性分析
行业驱动因素分析:通过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要素,寻找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
继续保持或者出现趋势性转折,并在未来将保持领先或者获得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对上市公司的资源禀赋、经营能力、盈利模式和业绩表现潜力等
进行整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
公司的发展可持续性分析: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考虑因素,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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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定性地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经营战略等方面,分析和比较上市公
司发展的可持续性,优选可持续性强的上市公司。
(II)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销售净利率等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估值指标: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指标包
括市盈率、市净率、PEG、EV/EBITDA 等。
发展可持续性指标:除关注上市公司成长性外,本基金将定量地从资产负债率、负债结
构等指标,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等进行分析和判断,积
极主动的进行债券投资,以达到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其中,全面
分析宏观经济、物价水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
合的久期。其次,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收益水平、税赋特点、利差变化趋势,
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最后,根据个券收益水平、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级、选
择权条款的分析,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低估的债券纳入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根据
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本基金主
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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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
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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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2)
、(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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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该指数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市场影响力高等特点,能够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指数的发布,
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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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2,439,853.14 73.6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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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643,139.00 12.01
C 制造业 36,265,471.84 56.9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4,160,254.36 6.54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79,902.00 3.7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1,991,085.94 3.1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439,853.14 82.4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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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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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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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长安产业精选混合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67% 0.20% -7.69% 0.91% 7.02% -0.7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21% 1.24% -15.57% 0.87% 2.36% 0.3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0.61% 1.97% -14.24% 0.83% -16.37% 1.14%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7.41% 1.00% -6.74% 0.55% -20.67% 0.45%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64% 1.27% 1.67% 0.58% -4.31% 0.69%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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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混合C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8% 0.21% -7.69% 0.91% 4.71% -0.7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79% 1.24% -15.57% 0.87% 1.78% 0.3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0.96% 1.97% -14.24% 0.83% -16.72% 1.14%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7.77% 1.00% -6.74% 0.55% -21.03% 0.45%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88% 1.27% 1.67% 0.58% -4.55% 0.69%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5%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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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
间超过一年。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
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后,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
比例的约定。图示日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06月30日。
注:长安产业精选混合C于2015年11月16日公告新增,实际首笔C类份额申购申请于2015
年11月17日确认,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24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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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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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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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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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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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决定延迟估值;
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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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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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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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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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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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
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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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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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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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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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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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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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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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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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相关业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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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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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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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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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同时,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
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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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
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
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
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其实施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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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
认、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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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侧
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
第 6 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比例为 20%,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同时,科创板股票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
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
似,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定价方式。同时,因科创板企业
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
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5)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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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资产
配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
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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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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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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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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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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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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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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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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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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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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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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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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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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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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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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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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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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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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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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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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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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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2)
、(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汇总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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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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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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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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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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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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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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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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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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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官方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
务。
公司网址:www.ca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afund.com
微信服务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
认、公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
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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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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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公告。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公告。
季度报告。
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及更新摘要。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季度报告。
的公告。
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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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及摘要。
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季度报告,
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金经理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金经理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摘要 2015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更公告。
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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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
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告。
年度报告及摘要。
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20151116 更新)、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51116 更新)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回业务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在代销机构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
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指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
放时间的公告。
的公告。
季度报告。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度报告及摘要。
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季度报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活动的公告。
年度报告及摘要。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第 3 季度报告。
下基金在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书(2016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
费率优惠的公告。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70314 更新)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70314 更新)
。
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报告及摘要。
费率优惠的公告。
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投投资业务的公告。
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季度报告。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度普通报告及摘要。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三季度普通报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投投资业务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
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告。
提示性公告。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四季度报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于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8 更新)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80328
更新)以及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报告及摘要。
一季度报告。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二季度报告。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度报告及摘要。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三季度报告。
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售业务的公告。
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
经理变更的公告。
及掌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金经理的公告。
经理变更的公告。
年第四季度报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惠的公告。
投业务的公告。
度报告及摘要、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
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一季度报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提示的公告。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度报告及摘要。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产业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
要。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四季度报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年度报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
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经理变更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书更新及摘要 202007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料概要更新(20200827)
。
年中期报告。
理职务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书更新 20201103。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年第四季度报告、关于旗下基金在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年度报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
料概要更新。
更新。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 20210506。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20210630。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资料概要更新。
年中期报告。
构的公告。
售机构的公告。
构的公告。
书更新。
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的公告。
年第四季度报告。
公告。
年年度报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
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务的公告。
公告。
公告。
优惠活动的公告。
构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动的公告。
业务的公告。
年第二季度报告。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中期报告。
的公告。
公告。
的公告。
务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书更新。
构的公告、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年第四季度报告。
年年度报告。
公告。
年第 1 季度报告。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年第 2 季度报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书更新、000496_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年中期报告。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的公告。
公告。
书更新。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年第 4 季度报告。
售机构的公告。
年年度报告。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年第 1 季度报告。
构的公告。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年第 2 季度报告。
构的公告。
机构的公告。
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年中期报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的公告。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