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1568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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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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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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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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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概要》及其更新
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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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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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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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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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6 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景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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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武文俊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现任上海景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倬迈盛(上
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霄琴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北京明桦长
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先和润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闫晓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南方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有赞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总裁,ISP GLOBAL LTD.独立非执行董事,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科资
本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德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海洋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开行总行国际金融局政策协调处科长,巴
克莱银行投行部(伦敦)职员(学习交流),国开行香港分行公司业务处/资金处副处长,国
开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投委会委员,芯鑫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新
凤祥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担任首席投资官。
姚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副主任,现任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松树铭志(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图鸿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管理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成善栋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信
息部总经理、副行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史雯女士,监事,文学学士。历任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办助理,五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南京五星桃花源生态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启橙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张剑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通分所审计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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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助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民商法学硕士。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基金经理。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学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
王娟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总监、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周密先生,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学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区负责人、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总经理助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副总
监、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部门负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监,渠道销售部总监。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刘巧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秘书、研究员、研究部总监
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肖洁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德摩资本有限公司交易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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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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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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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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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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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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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88.34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54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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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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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陈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afund.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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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客服电话: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xinlande.com.cn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9)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10)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3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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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 - 168 - 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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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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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3-0358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2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2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2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2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1)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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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3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3)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热线:010-59422766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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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9)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4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1)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法定代表人:姚晓枫
客服电话:021-52265861
公司网址:www.jp-fund.com
(4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4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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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4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fujifund.cn
(5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5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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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5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7)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5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5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021-20538888
公司网址: 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6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6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6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6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95536.com.cn
(7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7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7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8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8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8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8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9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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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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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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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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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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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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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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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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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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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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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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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0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1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03)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10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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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0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7)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10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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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
法定代表人:王国海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联系人:李幸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智春、李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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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88 号文件注册募
集。募集期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到 2015 年 5 月 13 日止,共募集了 218,164,508.78 份,有效
认购户数为 424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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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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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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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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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
回。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
金财产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可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少于 90 日(不含 9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 日(不
含 18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 180 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赎回费用外,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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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Y≥180 日 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Y≥30 日 0.0%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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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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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0%=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半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432.50 元。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已超过 30 日)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0=13,5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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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所设定的上限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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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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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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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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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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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变动趋势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
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
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取向、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和市场情绪
等因素,重点研究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经济增长率、物价指数、国际收支、货币供
应和收益率期限结构等指标,并结合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和市场情绪等研究结果,分析和评估
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1)基本面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势,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
合,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行业驱动因素分析:在深入分析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和产业政策等影响行业增长的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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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的基础上,寻找在这些驱动要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或者出现趋势性转折机会、并在未
来将保持领先或者获得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资源禀赋、经营能力、盈利模式和业绩表现潜
力等方面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筛选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
公司的发展可持续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性地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
经营战略等方面出发,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精选发展的可持续性较强的上
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过去两年归属母公司固定的净利润(ROE)
、最近四个季
度归属母公司的滚动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最近四个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最近四个季度归属母公司销售净利率等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估值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PEG、EV/EBITDA 等相对估值方法评
估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并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
行横向和纵向对比。
(2)类套利投资策略
对于投资者而言,定向增发将带来上市公司资源整合、优化,业绩提升的预期,并且触
发市场对股价的预期出现变化。一般而言,定向增发获得超额收益主要有两种策略:一是投
资者在一级市场直接参与定向增发项目;二是在二级市场买入拟进行增发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定向增发套利。本基金在分析二级市场股票买入时点、定向
增发融资目的、卖方一致预期盈利的变化率、规模因子、价值因子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套
利机会的确定性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
事件驱动策略的运用前提是目标公司发生了某些特定或突发事件,导致目标公司证券价
格出现大幅波动,通过对局势的分析和判断,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通过信息收集、公司基
本面分析、政策研判以及实地调研等定向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可获利的时间进行识别,精
选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目前关注的事件包括资产重组、股权变动、股权激励、高管/
股东增持、高送转以及业绩超预期等,后期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寻找更适用市场环境的
事件驱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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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大宗交易策略是指通过大宗交易市场折价买入股票,较适当的时间内通过二级
市场卖出,赚取大宗交易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空间。本基金将积极寻找大宗交易
机会,并综合考虑股票基本面因素、交易对手、折价情况、流动性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
谨慎参与大宗交易。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进行债券投资,以实
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将
通过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
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骑乘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
策略,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
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等指标
的变化情况,积极寻找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捕捉
相关套利机会。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本着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
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
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结构及其资产池所处行业的景气
变化、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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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
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
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
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
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
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
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
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
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
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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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
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
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
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
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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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下列限制:
的 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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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8)、
(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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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报告期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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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11,440,409.99 69.41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的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79,611.00 12.52
C 制造业 7,797,399.99 54.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18,879.00 6.4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3,983.00 3.6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20,537.00 2.9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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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40,409.99 80.5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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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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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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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8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A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83% 0.20% 3.05% 0.01% -3.88% 0.1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73% 1.11% 3.04% 0.01% -16.77% 1.10%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17% 1.94% 3.04% 0.01% -3.21% 1.93%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3.26% 1.63% 3.04% 0.01% -36.30% 1.62%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6.81% 0.99% 3.04% 0.01% -29.85% 0.98%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53% 1.25% 1.52% 0.01% -4.05% 1.24%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0.09% 0.22% 0.35% 0.01% -0.44% 0.21%
-0.74% 0.18% 3.05% 0.01% -3.79% 0.17%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14.15% 1.11% 3.04% 0.01% -17.19% 1.10%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0.67% 1.94% 3.04% 0.01% -3.71% 1.93%
年12月31日
-33.59% 1.63% 3.04% 0.01% -36.63% 1.62%
年12月31日
-27.18% 0.99% 3.04% 0.01% -30.22% 0.98%
年12月31日
-2.78% 1.25% 1.52% 0.01% -4.30% 1.24%
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2024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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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8日,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
个月为建仓期,截止到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至2024年6月30日。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于2015年11月17日公告新增,实际首笔C类份额申购申请于2015年11
月20日确认,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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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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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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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1)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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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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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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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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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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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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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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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
机构,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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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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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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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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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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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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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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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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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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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相关业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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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
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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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九)侧袋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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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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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同时,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
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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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
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
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
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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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其实施延期赎回。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
认、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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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侧
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
第 6 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比例为 20%,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同时,科创板股票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
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
似,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定价方式。同时,因科创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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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
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产配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
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
响。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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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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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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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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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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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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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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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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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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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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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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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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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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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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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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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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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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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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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时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29688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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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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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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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点第 2)、12)、18)
、19)项外,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
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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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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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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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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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所需的其他账户。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
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
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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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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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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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第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复核程序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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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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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客户定制需求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
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
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官方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a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afund.com
微信服务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
认、基金管理人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
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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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另行公告。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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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
同摘要、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告。
告。
公告(20150522)。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回业务的公告、关于长安鑫利优选基金在代销机构推出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50529)。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信证券、和讯、数米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资业务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关事宜的公告。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安鑫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公告。
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公告。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告。
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法的提示性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换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1117 更
新)及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1117 更新)
。
回业务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在代销机构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
活动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及摘要。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
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开放时间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报告。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及摘要。
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C 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 A 类和 C 类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长安产业
精选混合 C 类、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C 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 A 类和 C 类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报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及摘要。
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钱景财
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
惠的公告。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70314 更新)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20170314 更新)。
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回、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及摘要。
率优惠的公告。
、赎回等
业务规则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报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投资业务的公告。
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码:001657)以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代码:
告。
报告。
的公告。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通报告及摘要。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度普通报告。
回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惠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丹旭任职公告。
告。
公告。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8
更新)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80328 更新)以及关于长
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及摘要。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报告。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报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及摘要。
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售业务的公告。
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惠的公告。
投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报告。
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1 次更新)及摘要。
风险提示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科曙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及摘要。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三季度报告。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鑫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四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第一季度报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业务的公告。
第二季度报告。
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20200827)
。
中期报告。
理职务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三季度报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第四季度报告、关于旗下基金在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
更新。
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第 2 季度报告。
惠活动的公告。
要更新。
中期报告。
告。
构的公告。
第三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则的公告。
第四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年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
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宏源西部证券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动的公告。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的公告。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第二季度报告。
资料概要更新。
中期报告。
的公告。
公告。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季度报告。
售有限公司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构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第四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
第 1 季度报告。
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机构的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资料概要更新。
中期报告。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的公告。
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第 3 季度报告。
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第 4 季度报告。
售机构的公告。
年度报告。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第 1 季度报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的公告。
资料概要更新。
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构的公告。
机构的公告。
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中期报告。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告。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 3 季度报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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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